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駱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禮仁通商大樓仁座管理委員會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萬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