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97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幸美
被 告 協泰水產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廖恒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