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彩詢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聖通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