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