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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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3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公共危險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