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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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國小字第一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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