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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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國小字第一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