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告 袁永君

被告 連玲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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