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葉碧榕葉福吉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83285-0

股票

1

450

戶號:50161

戶名:葉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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