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添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野動力科技有限
公司、方明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5號),
惟被告已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3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