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0號
原告 吳景隆
被告 陳優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982號,經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4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江文玉
法官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