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90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高明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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