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2號
原告 成雯娟
被告 何家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陳映佐
法官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