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2號

原告 成雯娟

被告 何家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陳映佐

法官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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