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吳幸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