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複代理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貳拾貳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許冰芬~B法官蔡建興~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