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16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送達代收人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經本院定9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4年2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