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三九三號
附帶上訴人甲○○(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乙○○(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乙○○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四號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附帶上訴人甲○○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