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馬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胡竹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馬警分
偵字第1002260097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以中
華民國100年4月11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37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竹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移送機關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097號科處罰鍰新臺幣(下
同)9,000元,並於民國100年3月8日以馬警分偵字第
1002260252號執行通知單通知被移送人繳納,惟被移送人已
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
通知單、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總額
9,000元未繳,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長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