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鍾祈麟
       鍾榮財
       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1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100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民國10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及撥
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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