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81號
原   告  叢旭輝
被   告  易文正
       黃朝富葉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6號傷害案件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易文正等涉有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審理中(100年度上易字第56號),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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