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9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被 告 許家禎 即 許明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