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馬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林大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4月11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3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大民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0年2月19日晚間7時
許及次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署立
澎湖醫院急診室內,借端滋擾公共場所,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
二、經查,移送意旨所稱被移送人借端滋擾公共場所之事實,為
被移送人所否認,而根據證人即在場護理人員 許美人 之證詞
及現場監視影像所示,被移送人於前述時間滯留在署立澎湖
醫院內,持續對醫療從業人員有所陳訴或抱怨,並揚言向主
管機關及媒體投訴等情,固然對在場人員造成干擾或不快,
但是否已經達到藉端滋擾之程度,非無疑義,考量被移送人
因健康問題以致行為乖離常情,尚無處以拘留之必要,因而
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