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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