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上訴人即被告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智仁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