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原告 顏維恩 法定代理人 魏欣蕾 被告宏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旭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複代理人 廖哲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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