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168、13761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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