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倪夢麒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許英傑 律師 葉昕妤 律師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被告 林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因不動產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即新北市淡水區)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共同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義發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永和區、臺中市南屯區,顯然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