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043號
原 告 德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助
訴訟代理人 陳柏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育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營業小客車087-B2號之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