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104號
送達代收人  陳顯秀
法定代理人  吳夢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板簡字第828號宣示判決筆錄,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
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公示送達登報費等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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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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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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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聲請人預繳,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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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560元│聲請人預繳,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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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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