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再字第2號抗告人 趙泗天
籬下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觀光局北觀處、新北市政府間因100年度國再字第2號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