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政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0年
3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謝政璋,由上訴人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上訴人固於上訴期間內之
100年4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因聲請人不服其判決,故於此盼貴院鈞長准予聲請人上訴,給予聲請人改過自新之機。」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本院遂於100年5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業於100年5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所,並由其同居人謝淵柏代為收受,亦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稽。今上訴人收受上揭裁定已逾5日,然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詳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