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附此說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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