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原告 朱益成 被告 蕭紫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萬0,7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