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 周福來 被告 周孫鏗
周孫爝 周福隆 周保生 周武傑
周秉達
周霖宏 周宇鴻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萬龍 被告 周宜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22所示土地分歸原告及被告周宜憲各以二分之一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編號22⑴所示土地分歸其餘被告依附表二所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周宜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30761.14㎡,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因系爭土地並無依法令或因使用目的無法分割情形,亦無以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兩造經協議仍無法達成分割方案,原告自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均稱:同意以原告主張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二)被告周宜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之前具狀表示同意原告分割方案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二)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未能達成分割協議。
(三)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定分管契約。
四、本院判斷:
(一)按「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至4項各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該地雖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然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所定不得分割之情事,有卷附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建築管理處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回函可資佐證,是系爭土地既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復未訂定分管契約及不分割之特約,且分割方法又不能協議決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洵屬有據。
(三)按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且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72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案,既為被告同意,顯見該方案對於全體共有人均甚公平無訛,故本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公平、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等情,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案洵屬公平,並符合兩造利益及共有物性質之分割方法。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項所示。
六、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之規定。參酌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固然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各自權利範圍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擔,方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周福來1/81/82周孫鏗9/1009/1003周宜憲1/81/84周孫爝11/10011/1005周福隆11/10011/1006周保生11/10011/1007周武傑11/30011/3008周秉達11/30011/3009周霖宏11/30011/30010周萬龍11/10011/10011周宇鴻11/10011/100附表二:
稱謂姓名分割前應有部分分割後應有部分被告周孫鏗9/1003/25被告周孫爝11/10011/75被告周福隆11/10011/75被告周保生11/10011/75被告周武傑11/30011/225被告周秉達11/30011/225被告周霖宏11/30011/225被告周萬龍11/10011/75被告周宇鴻11/10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