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蝶 被上訴人即被告弘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