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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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林陳金環
林雅子 林崇垣 林淑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林一雄
林秀雄 林惠美 林志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其後另具狀提出其他事證,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