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在其位於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十五之一號二樓成立互助會,自任會首,會期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廿五日止,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連同會首共四十會(詳如附表一),每月廿五日在上開住處開標。戊○○因本身資金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會員大多未到場參加投標開標之機會,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冒用 林永鑑 等會員名義填寫標單參與投標(除 廖眾陽 二會之標單僅填寫標金,未填寫姓名之外,其餘均填寫標金及姓名,冒標廖眾陽二會於開標後旋即告知其他會員為廖眾陽得標),使 黃瑞蓮 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活會會款與戊○○(受詐欺會員及詐得會款詳見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七)。嗣八十八年四月間戊○○未出面開標而避不見面,經會員互相求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丙○○、乙○○、甲○○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右揭事實不諱,核與證人丁○○、丙○○、乙○○、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互助會會單一紙在卷可參,被告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在紙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即為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核被告偽造會員林永鑑、丁○○、丙○○、甲○○、廖眾陽名義填寫標單參與投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又被告上開偽造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每次冒名標取會款,乃對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相同詐欺罪名,而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再其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時間相距不遠,且所犯構成要件各自相同,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雖未論及被告冒用會員林永鑑、 廖重陽 名義偽造標單參與投標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一、五、六),惟此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危害、迄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所偽造林永鑑、丁○○、丙○○、甲○○、廖重陽等人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已於行使後丟棄而滅失,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戊○○為會首,會期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廿五日止,每會二萬元,連同會首共四十會,每月廿五日於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十五之一號二樓開標。
┌──┬─────────┬────┬────────────────┐│編號│會員│得標日期│備註│├──┼─────────┼────┼────────────────┤│1│戊○○(會首)│85.12.25│會首收取首會會款│├──┼─────────┼────┼────────────────┤│2│ 梁秀卿 │87.4.25│死會│├──┼─────────┼────┼────────────────┤│3│ 梁秀香 │87.1.25│死會│├──┼─────────┼────┼────────────────┤│4│ 張淑娟 │88.3.25│死會│├──┼─────────┼────┼────────────────┤│5│林永鑑│87.3.25│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6│ 王秀琴 │未標│活會│├──┼─────────┼────┼────────────────┤│7│ 張順財 │未標│活會│├──┼─────────┼────┼────────────────┤│8│張順財│未標│活會│├──┼─────────┼────┼────────────────┤│9│ 張河明 │未標│活會│├──┼─────────┼────┼────────────────┤│10│張河明│未標│活會│├──┼─────────┼────┼────────────────┤│11│乙○○│87.12.25│死會│├──┼─────────┼────┼────────────────┤│12│丙○○│86.11.25│由戊○○以四千七百元冒標│├──┼─────────┼────┼────────────────┤│13│丁○○│86.12.25│由戊○○以三千八百元冒標│├──┼─────────┼────┼────────────────┤│14│丁○○│88.1.25│由戊○○以六千元冒標│├──┼─────────┼────┼────────────────┤│15│ 黃志達 │86.6.25│死會│├──┼─────────┼────┼────────────────┤│16│ 謝素花 │86.2.25│死會│├──┼─────────┼────┼────────────────┤│17│謝素花│未標│活會│├──┼─────────┼────┼────────────────┤│18│ 游皓然 │86.7.25│死會│├──┼─────────┼────┼────────────────┤│19│廖眾陽│87.5.25│由戊○○以三千七百元冒標│├──┼─────────┼────┼────────────────┤│20│廖眾陽│87.8.25│由戊○○以四千五百元冒標│├──┼─────────┼────┼────────────────┤│21│ 張枝印 │87.2.25│死會│├──┼─────────┼────┼────────────────┤│22│ 張淑霞 │未標│活會│├──┼─────────┼────┼────────────────┤│23│ 蘇龍鎮 │87.11.25│死會│├──┼─────────┼────┼────────────────┤│24│ 陳淑卿 │86.10.25│死會│├──┼─────────┼────┼────────────────┤│25│陳淑卿│88.2.25│死會│├──┼─────────┼────┼────────────────┤│26│ 廖維德 │86.3.25│死會│├──┼─────────┼────┼────────────────┤│27│ 曾火財 │87.7.25│死會│├──┼─────────┼────┼────────────────┤│28│ 吳政豐 │86.5.25│死會│├──┼─────────┼────┼────────────────┤│29│ 陳英鑫 │未標│活會│├──┼─────────┼────┼────────────────┤│30│ 李尚德 │86.1.25│死會│├──┼─────────┼────┼────────────────┤│31│ 張堯巽 │87.10.25│死會│├──┼─────────┼────┼────────────────┤│32│ 林政昌 │未標│活會│├──┼─────────┼────┼────────────────┤│33│甲○○│86.8.25│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34│ 張正雄 │87.9.25│死會│├──┼─────────┼────┼────────────────┤│35│ 黃美燕 │未標│活會│├──┼─────────┼────┼────────────────┤│36│ 黃慶忠 │87.6.25│死會│├──┼─────────┼────┼────────────────┤│37│光輪車行│86.9.25│死會│├──┼─────────┼────┼────────────────┤│38│ 輪泰 公司│未標│活會│├──┼─────────┼────┼────────────────┤│39│ 宇成 公司│86.4.25│死會│├──┼─────────┼────┼────────────────┤│40│乙○○│未標│活會│└──┴─────────┴────┴────────────────┘附表二┌──┬─────────┬────┬────────────────┐│編號│會員│得標日期│備註│├──┼─────────┼────┼────────────────┤│1│林永鑑│87.3.25│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2│丙○○│86.11.25│由戊○○以四千七百元冒標│├──┼─────────┼────┼────────────────┤│3│丁○○│86.12.25│由戊○○以三千八百元冒標│├──┼─────────┼────┼────────────────┤│4│丁○○│88.1.25│由戊○○以六千元冒標│├──┼─────────┼────┼────────────────┤│5│廖眾陽│87.5.25│由戊○○以三千七百元冒標│├──┼─────────┼────┼────────────────┤│6│廖眾陽│87.8.25│由戊○○以四千五百元冒標│├──┼─────────┼────┼────────────────┤│7│甲○○│86.8.25│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附表二之一八十六年八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標金三千六百元)┌──┬─────────┬──┬─────────┐│編號│會員│編號│會員│├──┼─────────┼──┼─────────┤│1│梁秀卿│2│梁秀香│├──┼─────────┼──┼─────────┤│3│張淑娟│4│林永鑑│├──┼─────────┼──┼─────────┤│5│王秀琴│6│張順財│├──┼─────────┼──┼─────────┤│7│張順財│8│張河明│├──┼─────────┼──┼─────────┤│9│張河明│10│乙○○│├──┼─────────┼──┼─────────┤│11│丙○○│12│丁○○│├──┼─────────┼──┼─────────┤│13│丁○○│14│謝素花│├──┼─────────┼──┼─────────┤│15│廖眾陽│16│廖眾陽│├──┼─────────┼──┼─────────┤│17│張枝印│18│張淑霞│├──┼─────────┼──┼─────────┤│19│蘇龍鎮│20│陳淑卿│├──┼─────────┼──┼─────────┤│21│陳淑卿│22│曾火財│├──┼─────────┼──┼─────────┤│23│陳英鑫│24│張堯巽│├──┼─────────┼──┼─────────┤│25│林政昌│26│甲○○│├──┼─────────┼──┼─────────┤│27│張正雄│28│黃美燕│├──┼─────────┼──┼─────────┤│29│黃慶忠│30│光輪車行│├──┼─────────┼──┼─────────┤│31│輪泰公司│32│乙○○│├──┼─────────┴──┴─────────┤││共計有三十二名會員,共詐得16600X32=531200元││││└──┴──────────────────────┘附表二之二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標金四千七百元)┌──┬─────────┬──┬─────────┐│編號│會員│編號│會員│├──┼─────────┼──┼─────────┤│1│梁秀卿│2│梁秀香│├──┼─────────┼──┼─────────┤│3│張淑娟│4│林永鑑│├──┼─────────┼──┼─────────┤│5│王秀琴│6│張順財│├──┼─────────┼──┼─────────┤│7│張順財│8│張河明│├──┼─────────┼──┼─────────┤│9│張河明│10│乙○○│├──┼─────────┼──┼─────────┤│11│丙○○│12│丁○○│├──┼─────────┼──┼─────────┤│13│丁○○│14│謝素花│├──┼─────────┼──┼─────────┤│15│廖眾陽│16│廖眾陽│├──┼─────────┼──┼─────────┤│17│張枝印│18│張淑霞│├──┼─────────┼──┼─────────┤│19│蘇龍鎮│20│陳淑卿│├──┼─────────┼──┼─────────┤│21│曾火財│22│陳英鑫│├──┼─────────┼──┼─────────┤│23│張堯巽│24│林政昌│├──┼─────────┼──┼─────────┤│25│甲○○│26│張正雄│├──┼─────────┼──┼─────────┤│27│黃美燕│28│黃慶忠│├──┼─────────┼──┼─────────┤│29│輪泰公司│30│乙○○│├──┼─────────┴──┴─────────┤││共計有三十名會員,共詐得15300X30=459000元││││└──┴──────────────────────┘附表二之三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標金三千八百元)┌──┬─────────┬──┬─────────┐│編號│會員│編號│會員│├──┼─────────┼──┼─────────┤│1│梁秀卿│2│梁秀香│├──┼─────────┼──┼─────────┤│3│張淑娟│4│林永鑑│├──┼─────────┼──┼─────────┤│5│王秀琴│6│張順財│├──┼─────────┼──┼─────────┤│7│張順財│8│張河明│├──┼─────────┼──┼─────────┤│9│張河明│10│乙○○│├──┼─────────┼──┼─────────┤│11│丙○○│12│丁○○│├──┼─────────┼──┼─────────┤│13│丁○○│14│謝素花│├──┼─────────┼──┼─────────┤│15│廖眾陽│16│廖眾陽│├──┼─────────┼──┼─────────┤│17│張枝印│18│張淑霞│├──┼─────────┼──┼─────────┤│19│蘇龍鎮│20│陳淑卿│├──┼─────────┼──┼─────────┤│21│曾火財│22│陳英鑫│├──┼─────────┼──┼─────────┤│23│張堯巽│24│林政昌│├──┼─────────┼──┼─────────┤│25│甲○○│26│張正雄│├──┼─────────┼──┼─────────┤│27│黃美燕│28│黃慶忠│├──┼─────────┼──┼─────────┤│29│輪泰公司│30│乙○○│├──┼─────────┴──┴─────────┤││共計有三十名會員,共詐得16200X30=486000元││││└──┴──────────────────────┘附表二之四八十七年三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標金三千六百元)┌──┬─────────┬──┬─────────┐│編號│會員│編號│會員│├──┼─────────┼──┼─────────┤│1│梁秀卿│2│張淑娟│├──┼─────────┼──┼─────────┤│3│林永鑑│4│王秀琴│├──┼─────────┼──┼─────────┤│5│張順財│6│張順財│├──┼─────────┼──┼─────────┤│7│張河明│8│張河明│├──┼─────────┼──┼─────────┤│9│乙○○│10│丙○○│├──┼─────────┼──┼─────────┤│11│丁○○│12│丁○○│├──┼─────────┼──┼─────────┤│13│謝素花│14│廖眾陽│├──┼─────────┼──┼─────────┤│15│廖眾陽│16│張淑霞│├──┼─────────┼──┼─────────┤│17│蘇龍鎮│18│陳淑卿│├──┼─────────┼──┼─────────┤│19│曾火財│20│陳英鑫│├──┼─────────┼──┼─────────┤│21│張堯巽│22│林政昌│├──┼─────────┼──┼─────────┤│23│甲○○│24│張正雄│├──┼─────────┼──┼─────────┤│25│黃美燕│26│黃慶忠│├──┼─────────┼──┼─────────┤│27│輪泰公司│28│乙○○│├──┼─────────┴──┴─────────┤││共計有廿八名會員,共詐得16400X28=459200元││││└──┴──────────────────────┘附表二之五八十七年五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標金三千七百元)┌──┬─────────┬──┬─────────┐│編號│會員│編號│會員│├──┼─────────┼──┼─────────┤│1│張淑娟│2│林永鑑│├──┼─────────┼──┼─────────┤│3│王秀琴│4│張順財│├──┼─────────┼──┼─────────┤│5│張順財│6│張河明│├──┼─────────┼──┼─────────┤│7│張河明│8│乙○○│├──┼─────────┼──┼─────────┤│9│丙○○│10│丁○○│├──┼─────────┼──┼─────────┤│11│丁○○│12│謝素花│├──┼─────────┼──┼─────────┤│13│廖眾陽│14│廖眾陽│├──┼─────────┼──┼─────────┤│15│張淑霞│16│蘇龍鎮│├──┼─────────┼──┼─────────┤│17│陳淑卿│18│曾火財│├──┼─────────┼──┼─────────┤│19│陳英鑫│20│張堯巽│├──┼─────────┼──┼─────────┤│21│林政昌│22│甲○○│├──┼─────────┼──┼─────────┤│23│張正雄│24│黃美燕│├──┼─────────┼──┼─────────┤│25│黃慶忠│26│輪泰公司│├──┼─────────┼──┼─────────┤│27│乙○○│││├──┼─────────┴──┴─────────┤││共計有廿七名會員,共詐得16300X27=440100元││││└──┴──────────────────────┘附表二之六八十七年八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標金四千五百元)┌──┬─────────┬──┬─────────┐│編號│會員│編號│會員│├──┼─────────┼──┼─────────┤│1│張淑娟│2│林永鑑│├──┼─────────┼──┼─────────┤│3│王秀琴│4│張順財│├──┼─────────┼──┼─────────┤│5│張順財│6│張河明│├──┼─────────┼──┼─────────┤│7│張河明│8│乙○○│├──┼─────────┼──┼─────────┤│9│丙○○│10│丁○○│├──┼─────────┼──┼─────────┤│11│丁○○│12│謝素花│├──┼─────────┼──┼─────────┤│13│廖眾陽│14│廖眾陽│├──┼─────────┼──┼─────────┤│15│張淑霞│16│蘇龍鎮│├──┼─────────┼──┼─────────┤│17│陳淑卿│18│陳英鑫│├──┼─────────┼──┼─────────┤│19│張堯巽│20│林政昌│├──┼─────────┼──┼─────────┤│21│甲○○│22│張正雄│├──┼─────────┼──┼─────────┤│23│黃美燕│24│輪泰公司│├──┼─────────┼──┼─────────┤│25│乙○○│││├──┼─────────┴──┴─────────┤││共計有廿五名會員,共詐得15500X25=387500元││││└──┴──────────────────────┘附表二之七八十八年一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標金六千元)┌──┬─────────┬──┬─────────┐│編號│會員│編號│會員│├──┼─────────┼──┼─────────┤│1│張淑娟│2│林永鑑│├──┼─────────┼──┼─────────┤│3│王秀琴│4│張順財│├──┼─────────┼──┼─────────┤│5│張順財│6│張河明│├──┼─────────┼──┼─────────┤│7│張河明│8│丙○○│├──┼─────────┼──┼─────────┤│9│丁○○│10│丁○○│├──┼─────────┼──┼─────────┤│11│謝素花│12│廖眾陽│├──┼─────────┼──┼─────────┤│13│廖眾陽│14│張淑霞│├──┼─────────┼──┼─────────┤│15│陳淑卿│16│陳英鑫│├──┼─────────┼──┼─────────┤│17│林政昌│18│甲○○│├──┼─────────┼──┼─────────┤│19│黃美燕│20│輪泰公司│├──┼─────────┼──┼─────────┤│21│乙○○│││├──┼─────────┴──┴─────────┤││共計有廿一名會員,共詐得14000X21=2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