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彭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3月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66,331元│101年6月3日起至│百分之5│101年7月2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91元計付。││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