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星星禮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敬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明 、 陳佳瑩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00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日後若
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