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星星禮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敬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明陳佳瑩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00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日後若
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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