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莊青憲 即 鴻捷 工程行
被 告 世合世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8
9,5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