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幸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郝偉傑 間因104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