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067號
原 告 歐藝烘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淑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被 告 盛鑫 商行即游琇文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
何盈德 律師
沈宏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