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范韋鈞
被   告  張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
仟元,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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