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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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仁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執字第18160號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
有如該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筆錄編號第71號揚返機一台所為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民事訴訟法第434-1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