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6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被告為中度智能障礙者,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可參,附
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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