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