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7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7年5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欠款明細清單、約定
條款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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