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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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龍慶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
請費為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