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