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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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原   告  吳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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