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被告 阮垂莊
原住高雄市○○區○○里○○路○○○巷○弄○○號(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緝字第21號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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